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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旨在弘扬诚实守信,全面加强债权保护,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据介绍,债务人逃废债手段多样。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债务人常见的逃废债行为,明确了对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股东抽逃出资逃废债,夫妻协议离婚时故意让负债一方少分财产逃废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逃废债等惩治规则,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和惩治逃废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逃废债的三类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案例“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审理法院依法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即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中,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两次零对价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案例“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两日后即转出,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后两个案例,审理法院均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以拘留罚款。案例“甲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甲公司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审理法院对其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案例“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和案例“洪某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均追究了逃债人的刑事责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元通过虚构公司债务申请公司破产,犯虚假破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洪某金明知债务未履行,仍将其个人应得的巨额征收补偿款转移至其女儿账户,人为制造“执行难”,损害债权人郑某长的权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据悉,下一步,最高法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助力完善破产制度,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的渠道;“惩、治、防”全链条发力,加强债权保护,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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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两部门联合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在公安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部署17个重点省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发起集群打击近60次,共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有效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全力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有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华列兵介绍,工作中,公安机关突出靶向清理、精准研判,聚焦贷款领域非法存贷款中介服务、保险领域非法代理退保理赔、信用卡领域不正当反催收等重点方向,充分发挥公安经侦部门资金分析优势,先后组织开展多期专项集中研判,为集群打击靶向精准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公安机关突出行刑联动、衔接高效,不断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清算组织的协作配合,切实把监管数据、产业数据和警务数据整合汇聚,进一步健全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跨部门通报机制。针对集群打击中发现的制度漏洞、金融机构风险治理短板等问题,公安机关累计向主责部门发送“公安经侦建议函”39份,不断压缩不法中介利用制度漏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邢桂君介绍,3月,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规定,夯实了联合执法的制度基础。截至11月末,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笔,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上海、重庆、浙江、江苏四地金融监管局和当地公安机关创新“监管+公安”执法协作机制,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罪名适用等方面加强实质性合作,取得了积极的打击成效。
八部门:严厉打击逃汇、非法套汇等违法违规活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意见》。 《意见》从完善金融组织协作体系,构建高质量资金融通体系,推进制度性改革创新,建设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完善金融开放合作体系,深化跨省跨境金融监管协作等方面提出21条重点举措,推动发挥好“融资”和“结算”两项金融核心功能,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完善跨省金融监管协作。沿线省(区、市)构建适应通道建设的金融监管联动机制,推动数据流通共享,强化穿透式监管,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测,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加强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定期会商、风险研判,推进金融风险线索移送和跨省协查。强化通道金融数据安全管理。 加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与预警,及时提示金融风险,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防范扩大通道开放环境下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建立与东盟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沟通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风险防控问题,探索合作开展跨境金融执法。 规范金融秩序。充分发挥沿线省(区、市)外汇管理协同监管作用,深化跨区域、跨部门外汇执法合作,加强全链条外汇业务监管,严厉打击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跨区域合作,坚决防止借通道金融支持政策违法违规。
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日前对外公布,旨在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通知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定位,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监管等,促进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根据通知,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提供托育服务的保育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五项收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参照保教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幼儿园收费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掌握幼儿园经营情况。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成本调查、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据悉,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制(修)订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做好收费政策与免费政策的衔接、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等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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