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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
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明确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在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通知要求,在统计全国现有挂网药品监测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对本地区挂网药品价格分类采取协同治理措施。其中,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医保谈判或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以竞价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专项治理期间,为防范通过撤网方式做价、洗价、固化不合理高价的风险,医药企业在低于挂网监测价的地区申请撤网的,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无充分正当理由断供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和处置措施。通知明确,排查发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要及时与医药企业做好沟通,提醒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正式约谈提醒后医药企业仍推诿、拒绝纠错的,可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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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部门:启动“向电信网络诈骗说不”专项活动
近日,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权益岗在行动:向电信网络诈骗说不”专项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通知之日起到明年春季,动员各系统已命名国家、省、市级维护青少年权益岗,2023—2024年度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单位,重点针对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校园贷”“培训贷”等网络贷款、冒充电商物流客服、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人员、冒充领导或熟人、虚假招聘、虚假购物、虚假征信、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网络婚恋交友诈骗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多发高发电信网络案件类型和突出问题,立足职责分工集中开展相关工作。《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在构建全社会参与反诈工作格局中覆盖面广、根植基层、贴近青少年的作用,形成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合力,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何这么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提出“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失范惩罚机制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信用贷款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中专设一条强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有序的“基石”,信用制度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合作、提高配置效率、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具有无可替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与约束功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不仅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而且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为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价值的有效实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为基础。这需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使信用资源得到更加科学、全面的统筹管理和价值评估,进而解决各类信用信息不对称和逐步消除“信息孤岛”。这需要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方面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鉴于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通过信用立法明确“红黑名单”、严重失信的边界,同时防范惩戒泛化、扩大化,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监管,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和配合。为此,应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才能充分激发信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巨大潜能,释放出助推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强盛的巨大能量。
朱岩:建设农村三级信用体系、打造数字乡村振兴新模式
在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新电商大会期间,清华经管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院长朱岩接受媒体采访,围绕建设农村三级信用体系、打造数字乡村振兴新模式等问题发表了观点。 01 基于信用建立的诚信体系是未来农村电商经济的一大发展趋势 问题一:您认为下一步电子商务和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方向是怎样的? 朱岩:目前来看,现代农业和电商都是非常有前景的发展领域。中国在电商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零售、社交等方面,我们在全球属于第一梯队,甚至在某些领域极为领先。这两个非常有前景的领域,融合在一起一定会碰撞出更多“火花”,带来更广大农民群体收益上的大幅度增加。 而我们新电商和农业的融合,更加需要建立一个基于诚信体系的商品交流平台,比如我从这个农民这里买木耳我是最放心的,我愿意在这个农民这里花更多的钱买信任,这就为农产品注入了信用等属性进去,从而丰富了农产品的内涵。在数字时代,通过电商平台,生产者可以直接触达消费者,而消费端既有着实体物品消费的意愿,也有对于信用、对于数据的安全性的消费意愿。现在的问题在于,消费者想消费安全的食品,没有办法证明它是安全的、可靠的。所以,新电商在农业领域的发展一定要夯实以信用为核心的基础设施。通过电商渠道、通过直播带货,不仅仅是在卖农产品,而是应该让生产者所倾注的心血,或者所注入的数据要素,能够为他带来新的收入。 02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消除工业农业发展“剪刀差” 问题二:请问您认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其基本模式是怎样的? 朱岩:人类走到今天,实际上不论是中国还是国外都遇到了很多发展的问题,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工业和农业“剪刀差”的问题。如果这个“剪刀差”要用很多新的技术手段去降低下来,那么这些技术手段最基础的问题就是信用问题,没有信用保证,农产品的价格,就没有办法像工业品的价格一样,能够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农民的收益就上不去。所以,无论是目前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农民收入问题,以及农村的制度问题,都和信用体系是密切相关的。 而我们原来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几条路径,在数字时代都会发生一些改变。有了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之后,我们完全可以构建一个更贴近于农民、更贴近于农村、更贴近于农业的新型的信用体系。有了这个信用体系,我们就有可能把数字经济和新电商,把任何一个新技术所能带来的价值提升引入到农村,给农村带来真正的发展。 农村的信用和城市的信用是有不同之处的。城市信用体系我们可以用一个“商业性”就可以清晰地涵盖了,就像是我们拿身份证到人民银行里面就能查到个人的信用数据。而农村农民本身财产的特性,以及生产模式的特性,使得你仅仅查他有没有银行贷款、有没有违约,这样的信用记录是不能够完全约束住农民的生产的。所以要探究更适合中国农村特点的信用体系。这一体系主要是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第一,农民自身。这里跟城市居民的商业信用体系是一样的。第二,以农户作为一个生产单元。这个生产单元平常一定是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存在,但是它也有生产单元的信用,从而形成一种互相制约,一个农民不讲信用,实际上影响了整个生产单元的价值,这样就要求每一个成员共同维护家庭的信用体系。第三,合作社。如果把合作社的信用体系进行完善,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杠杆作用得以发挥,就有效避免了“剪刀差”的问题。随着市场的变化,农产品的价格也能够有所增长,能够符合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 03 乡村新基建成为助力乡村振兴新引擎 问题三:我们力推的新基建,对于数字乡村振兴有什么重要的作用? 朱岩:新基建分成三个大的方面,每个方面都对乡村振兴都有重要意义:第一、信息基础设施。它能够直接给农民数字技术的应用提供基础,5G也好、卫星互联网也好,对农村下一步的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所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一定是下一步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 第二、融合基础设施。农村现有基础设施亟待转型升级,这个转型升级不只是5G之类的技术应用,更为重要的是机制的变化。比如农产品的流通基础设施和流通机制,从原来的供销社到现在的网络平台,都已经不能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我们需要打造三级信用体系,去构建更加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数字乡村基础设施。 第三,创新基础设施。目前创新基础设施在农村更加欠缺,我们急需打造面向农村的创新基础设施,把年轻人吸引回来,那么凭什么能吸引年轻人回来呢?我们就需要把农村的数字产品开发出来,比如像非同质化通证NFT,有了这种类型的产品,年轻人更愿意回到乡村创业、创新。当我们把农村的创新机制建立起来,就能够为农村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 04 完善产业链共建生态圈,新电商激发新动能 问题四:请您谈谈对未来新电商的发展前景和趋势有何看法? 朱岩:一方面,中国数据要素市场逐渐成熟,数据会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个生产资料在电商领域如何发挥作用,这是未来必须要回答的问题。电商实际上做的是数据流转、流通的过程,这个数据流转其实也是资产的流转,它已经远远超越了原来信息的流转基本概念。信息流转造就了今天的若干互联网巨头。未来一定会在产业互联网的细分领域里面,产生出大量新电商平台,这些新电商平台可能是以信用为核心,以运营数据资产为目标的一系列电商平台。 另一方面,数字化的过程不是信息化,它需要向产业链来要价值,向产业生态来要价值。新电商将会与产业生态,与产业链融合发展,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数字化转型过程当中,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因此,面对新电商的飞速发展,各个产业需要重新建立自己的产业生态、产业链。不仅仅是零售端,包括生产端、供给端,也包括配套的服务性产业,都需要重新定位。传统的、有优势的企业,如果在这样一个新生态构建过程当中未必还会保持优势,就迫切需要考虑转型升级,尤其是更多要考量业态的创新、模式的创新。这种业态和模式创新必须敢于抛弃自己原来有的一些东西,而这些东西对于传统产业来说可能是巨大的约束,不容易抛弃掉。 (朱岩,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研究院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先进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主任。)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问题与对策建议
社会信用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超越熟人社会的非人格化信任关系,是重要的社会资本。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众多,交易行为自由频繁,更需引入非人格化的社会信用,低成本地实现互惠性合作。我国2003年启动了以“奖励守信、惩罚失信”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控制信用风险、促进社会诚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诸多成绩,但也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重新认识和凝聚共识,分类有序推进,从而更好迈向高质量发展。 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创新型社会治理手段 近代以来,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成熟,西方发达国家逐渐演化出健全的社会信用,诚信缺失并不是其社会信用问题的主要矛盾。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服务于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管理,几乎可以等同于征信与信用评级等经济信用体系。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涵更为丰富。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与信用体系并不健全,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有待加强,失信成本较低,在社会领域存在相当数量的诚信缺失问题。单纯建设狭义的征信系统还不足以高效建设适应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因此,在设计之初,我国就选择超越狭义的征信,同步建设征信系统及其运行环境。 在后续实践中,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越来越以创新型社会治理手段为目标,而不仅仅作为信用风险的管理手段。“十八大”针对性地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带上了社会治理手段的浓厚色彩。此后,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国家层面实现了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多目标同步推进的快速发展阶段。 需要认识到,搜集各类信用信息,形成数据库并加以应用仅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抓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根本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政府主导的浩大社会工程。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些关键性、基础性领域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信用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因素。 一是中央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逐渐建成了多样化的信用信息平台。在中央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作为双牵头部门,协调各部委共同推进;在地方层面,各级发改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抓手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主导的金融基础信用信息和发改委主导的公共信用信息。前者形成了应用广泛的金融征信,后者主要的应用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公示。此外,还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税信用发布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等中央政府、司法部门统筹的信用信息平台。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先进地区在地方大数据局的基础上也形成了丰富的地方信用信息应用。2021年12月发布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正是基于前期建设完成的多样化信用信息平台。 二是初步完成了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我国建立了组织和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成功运用,奠定了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基础。其次,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查询服务提供了基础设施。再次,相关标准逐渐制定。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信用主体标识规范、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规范、基本信息报告、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等数十条社会信用国家标准,涵盖了电子商务、诚信管理、信用中介组织等领域。 三是初步构建了市场化信用服务生态。虽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呈现出由政府主导的特征,但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商业保理、信用保险、基于大数据的新型征信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不同机构依托各自的优势资源,在金融、商业、公共等不同场景中提供服务。近几年有些机构深耕一些细分领域,例如天创信用在汽车金融和政府园区,凭安信用在电子商务,百融云创在普惠金融等,初步形成了多样化的信用服务生态。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放管服”改革,形成了信用监管体制。在同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依托于信用的监管成为行政管理从事前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型的重要工具。本质上讲,信用监管就是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态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三、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复杂的全社会工程,既存在认识不清晰的局限,也面临不同领域的内在矛盾,还涉及政务公开透明化和数据收集共享中的工作困难。 一是信用体系建设缺乏顶层立法。根据依法行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减损公民权益、增加公民义务。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都在制定规范和标准,调节公民行为。缺乏社会信用的顶层立法导致各地和各部门的信用规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对权利义务边界的共识,不利于统筹协调。 二是实际操作不完善引发社会较普遍的质疑和担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是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形成社会诚信文化。但实际操作中,“守信激励”发展相对滞后;“失信人”认定泛化,用个别领域涵义宽泛的“失信行为”给个人和组织进行“信用画像”,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一处失信,处处受罚”政策叠加社会信用救济与修复机制不足,造成单次失信成本过高和“一罪多罚”的法律瑕疵。总之,实践中的不完善,导致社会普遍担忧其异化为全面控制或成为新的行政手段,反而带来了市场的恐惧和混乱。 目前,受规范的信用主体主要是国内企业和个人,还基本不涉及外资和政府部门。《纲要》指出,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有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但是,促进政府守信践诺的举措并不完善,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仍时有发生。例如,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宣布了一系列对小微企业的补贴等优惠政策,但却期待符合条件的企业不知道这些政策,从而减轻支出负担。更不用说,一些政府相关的工程建设拖欠企业应付账款的情况。政府部门之外,外资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规范对象,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但由于中西文化差异和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不同,其对我国信用体系误会较深。 失信行为认定过于宽泛。相当多地方和部门将“不文明行为”(如闯红灯、未执行垃圾分类、欠缴物业费等)“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都简单认定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过于刚性和随意。针对失信行为主体(所谓的“黑名单”)采取声誉不利(社会公示)、资格剥夺(从事职位)、自由限制(日常生活和金融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个人和企业“能”与“不能”的“资格”和“声誉”,而不是调节其成本和收益的大小。例如,限制失信法人参与招投标的资格,而不是提高其相对诚信法人需缴纳的保证金。 三是信用数据的收集共享仍存在较多困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数据共享是关键,但目前仍存在不愿、不敢和不能共享信息的情况。这首先表现为部委间数据共享难,特别是具体落实较难。我国各部委的政策变动较为频繁,不同地区的管理和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加上录入等操作问题,部委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而数据共享和使用实际上也是重新梳理和优化历史数据,牵扯大量的人力物力,会引发不得不面对的历史问题。其次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不一致。现有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而政务领域、文化领域、生态领域等方面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处于缺位状态。不同地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方面差异巨大,中西部地区相对东部地区落后。 四是信用服务市场主体活力总体受限。目前,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存在供需两缺的现象,需要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受收费模式和市场过度竞争等影响,我国的企业征信和诚信评价主体生存困难,行为不规范、公信力不足,持牌个人征信机构仅有两家,信用服务需求无法有效满足,尚未形成真正的信用报告信息的产品或服务市场。 一方面,部分信用服务供给质量不高,服务机构行为不够规范、公信力不足,同时需求也不足,例如企业征信和诚信评价市场。这导致多数企业征信和信用评价机构生存困难。另一方面,在市场需求相对充分的个人征信领域,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数量非常有限,大量的信用市场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例如,大型互联网平台使用行为数据分析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情况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突出。再比如,当前中国在信用报告价值链的上游和中端(即信用交易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加工端),已经做得相当成功;但在信用报告信息的末端(即产品或服务端),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相关政策的一刀切模式给市场主体的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亟需去除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加强市场主体活力,尤其是在征信领域。 五是社会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征信业管理条例》《纲要》为我国近年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但其中并未对信用修复做出明确规定。2017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都支持信用修复,但目前并未有更具有操作性的细致意见,这制约了失信者信用修复的实际行动。 四、政策建议 诚信是一种美德,是社会演化的产物,不是只基于精致利益考量后的选择,也不是由于对惩戒的恐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文化、法制、社会和市场等各方面,需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因此,我国应分类着力,打造诚信文化和道德意识、促进政府带头讲诚信和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引导“鼓励守信”和“打击失信”的市场行为。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立法。考虑到《社会信用法》出台尚需时日,可在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社会信用的涵义和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权属以及数据收集共享中各方的权责利。关键是要区分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分别明确认定红黑名单和联合奖惩的行为边界,重点引导正向激励,规范负面惩戒,加大信用救济和修复力度。 二是鼓励发展市场主导的正向激励型信用信息应用机制。可考虑构建兼顾统一和差异、政府权威和市场活力的信用服务产品的三层开发应用体系。基础层以中央政府统一信用代码为主,包含简单的必要基础信息,便于综合调用数据。中间层是各地方与行业建设的子系统,通过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掌握的特定信息,形成有挖掘价值的信用信息库。应用层则是市场机构在中间层基础上形成的产品系统,包括市场主体评级、信用报告等。2021年12月推出的“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已经应用了这一思想,但除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的应用还具有更广阔的空间。 三是采用不同模式激励相容收集共享信用数据。北京、上海、浙江、广州等地已在地方层面实现行政数据的集中共享,可进一步推动各地方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实现地方数据共享。部委层面的数据共享可考虑与政务公开透明和数字化相结合,由各部委形成相对隔离的有限数据段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共享。最后,可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在平衡数据价值挖掘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市场化机构通过各种场景收集、分析和使用另类行为数据。 四是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全面打造社会互信。社会诚信文化建立在“诚信”道德和“信用”行为之上。其中,基于道德的“自律”是法制和联合奖惩等“他律”的基础。一是政府要发挥诚信建设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以公平公正的司法打造社会对法律底线的敬畏感。三是将信用意识和社会道德培育结合起来,打造全面的社会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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