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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
2024年12月31日,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近日,作为配套文件,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引》明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进行自查并披露。《指引》进一步明确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市场参考价按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之一确定;要求重整投资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权分别锁定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同时,《指引》明确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前期,证监会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总体认可《指引》,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整计划的披露要求、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依据、董事和高管人员保密责任等,经逐条研究,与《指引》条文有关的主要意见已采纳。后续,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指引》实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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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24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24年版)》等文件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国办发〔2024〕15号)精神,加快我区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了《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24版)》和《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标准(2024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九条措施解决企业融资、运输等实际困难——助企纾困促进...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1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外贸质量提升、数量稳定 “今年以来,商务部同中央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广大外贸企业创新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整体保持了质量提升、数量稳定的良好发展势头。”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王受文说。 商务部对外贸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密切跟踪和调研。调研中,企业反映当前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外贸融资遇到了一定困难,海运运输方面遇到了一些瓶颈。 推动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台了9条措施。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等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加强外贸领域信贷投放,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优化跨境贸易结算。鼓励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培育外贸新动能。积极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的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服务。扩大特色农产品等商品出口。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推动绿色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 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吸引并便利商务人员的跨境往来,稳妥推进与更多国家商签互免签证协定。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加大对外贸企业减负稳岗支持力度,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跟踪外贸运行情况,研判形势发展变化,抓好外贸领域政策落地落实,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支撑。 培育外贸新动能 跨境电商是国际贸易的有生力量,前三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长11.5%,占我国外贸比重近6%。 支持新型业态发展,《政策措施》提出了具体举措。商务部表示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供需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跨境电商交易会、供需对接会;做好合规建设,当前我国跨境电商的出口企业已有12万家,要帮助企业提高合规能力;大力发展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鼓励平台企业、链主企业深入地方特色产业带;深化国际合作,把跨境电商作为一个新的条款纳入双边自贸协定中。 工业品在我国外贸中占比达九成以上。“产业国际交流合作,有利于加强技术共享、产业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实现共赢。”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何海林说,将始终秉持开放发展的理念,加强顶层设计,搭建交流平台,倡导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着力推动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产业合作体系。 目前,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已经“清零”。在电信领域,稳步推进电信业对外开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取消经营类电子商务等多项业务外资股比限制,批准2220家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电信业务。 推动绿色贸易发展。王受文说,绿色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产品创新、结构升级的新动能。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拓展绿色贸易的专门政策文件,预计明年适时出台。持续优化服务平台、专题培训等公共服务,加强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能力。通过经贸领域的多双边渠道,积极参与高标准经贸协定绿色议题的谈判,拓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经贸合作。 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 吸引和便利商务人员跨境往来,外交部持续推出签证便利化举措,不断改进外籍人士来华体验。外交部领事司负责人童学军介绍,目前我国已同25个国家实现了全面免签,先后对法国、德国等29个国家实行单方面免签政策。11月30日起,免签国家将扩大范围至38个。截至目前,我国同157个国家和地区缔结了涵盖不同护照种类的互免签证协定。推出新版中国签证申请表,优化简化项目达34%,填表时间大幅缩短。今年第三季度,外国人入境818.6万人次,同比上升48.8%;其中,通过免签入境488.5万人次,同比上升78.6%。 外贸稳定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负责人刘晔介绍,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措并举,指导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今年1至9月,企业外汇套保比率27%,新增的汇率避险“首办户”超过3.2万家。持续优化跨境人民币结算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今年前三季度,货物贸易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8.9万亿元,同比增长约15%,占同期货物贸易本外币跨境收付金额的比重高达26.5%,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 促进通关便利是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表示,近年来,海关着力为外贸企业创造更加高效、便捷、可预期的通关环境,全力支持外贸企业降成本、抓订单、拓市场。提升跨境物流效率,助力货物进出口跑出“加速度”。近年来,海关持续开展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联动接卸、离港确认、铁路快通”等海关特色便利化措施,农产品绿色通道、“7×24小时”预约通关等快速通关渠道保持畅通。支持更多企业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稳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截至10月底,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数量已达5977家。下一步,海关将助力企业强化自主品牌培育,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措施,助力外贸企业轻装上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金融监管局,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快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健全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 (一)明确整合标准。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整合后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不得以“相互联通”“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等代替整合。 (二)制定整合方案。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各金融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整合工作。整合方案应当明确省、市、县三级需要保留的平台、具体整合方式及时间表,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整合期间要确保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整合方案要在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三)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管理职责,统一登记辖区内保留的地方平台,并及时报送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应当制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将各级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 二、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 (一)按时高质完成清单内信用信息归集。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对照国办发〔2024〕15号中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推进本辖区内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本信息、欠缴信息、变动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信息、补贴信息,涉农类清单信息,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的归集共享,并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二)依法依规扩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鼓励各地区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各金融监管局要组织银行机构及时反馈信息需求,推动平台加强对银行需求信息的归集共享。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 (三)切实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着力解决数据归集标准不一、历史数据缺失、共享频率不够、数据更新不及时、接口调用容量不足、接口不稳定等问题。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听取银行关于提升信息共享质量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 三、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 (一)深化银行机构与平台务实合作。各金融监管局要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有效应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银行机构要加强内部金融数据与外部信用信息的有机结合,优化信用评估模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开发线上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效率,积极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投放。 (二)建立信用信息联合加工实验室。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抓紧推动与有关银行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工作,为数据治理、敏感信息应用、模型训练、产品开发等提供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银行机构开展实验室共建。 (三)拓展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各地要依托平台汇聚金融便民惠企政策,并力争实现平台在线办理,推动政策直达快享。鼓励通过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等方式,合理分担信贷风险。 (四)强化安全保障。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要制定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的各项安全规范。各级信用牵头部门是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银行机构要依法合规地查询、获取、保管客户的信用信息,做到对信息的全生命周期安全闭环管理。银行机构要加强自身数据能力建设,提高数据分析应用、产品开发管理等核心能力,用好信用信息。 四、加强支持指导 (一)开展专项产品开发。信息归集质量高、特色产业信息丰富、模型和系统深度联通的地方,在充分有效归集共享国办发〔2024〕15号清单内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归集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等特色信用信息,按照因地制宜、自主协商的原则,协同银行机构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开发工作,结合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助力实现普惠信贷保量、稳价、优结构的监管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指导,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定期汇总辖区内专项产品开发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工作开展情况应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情况、特色信息归集情况、联合建模与开发产品情况、平台与银行机构系统联通情况等。 (二)强化指导通报。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按月报送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清单内共享任务推进情况,指导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完善融资成效统计机制,并机制化向全国平台回传,着力提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按月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进度缓慢的地方开展约谈,对先进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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